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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包括: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批准报废的;未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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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分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采取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方式进行,收回土地使用权要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规定,收回土地使有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为公共利益或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 5、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6、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7、临时用地者超过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期限,又未办理续期手续的; 8、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9、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及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土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形有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等情况。这些情形下,国家都可以收回划拨土地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有: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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