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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均有继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意愿,仅仅是原告提出修改意见,被告亦从未拒绝签订合同,只是对主合同的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而这一结果...
1、房屋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时效三个月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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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时效三个月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要件有: 1、协定解除,出卖人与买受人协商一致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2、法定解除,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发生后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3、违约解除,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当一定的情形出现时,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不具有欺诈胁迫或者显示公平的情形,那么,在约定的条件具备时,合同解除。如延期交房约定,付款约定,房产证办理约定等等。约定解除条件具备时,权利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力。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当然,购房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付款的,开发商也有权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当事人不得再单方面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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