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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专属管辖 a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b港口作业:由港口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c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
债权债务债务的说明有契约关系,所以契约事件的管辖权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一般是被告的住所法院,也可以是契约履行地法院,也可以是双方在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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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加工行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体现为施工行为。承揽合同中的“加工行为所在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表现为建设工程所在地。本条规定“以施工行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一致的。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清事实。如受诉法院所在地与建设工程分离,必然会增加受诉法院的工作负担、给一方当事人造成讼累,不符合“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便于人民群众;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也符合“两便原则”。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除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外,被告所在地也可能成为管辖地。此外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属于特殊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纠纷中,双方是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的。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管辖相比,专属管辖有两个特点:一是它排除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凡属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都无权管辖。二是它排除了协议管辖的适用;对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双方不能以协议来变更管辖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包括以下三种:(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其位置的财产,或者移动其位置后,会引起性质、状态、价值发生改变的财产。如土地、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附属设施等,都属于不动产的范畴。因这类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包括涉及不动产的所有权确认、买卖、典当、抵押、互易、赠与、征用、侵权损害等方面的诉讼案件,都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主要是指因港口装卸、搬运、理货等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以及因船舶在港口作业中违章操作损坏了港口设施而提起的诉讼。(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遗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主要遗产所在地是指遗产中有不动产的,则以该项不动产所在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不动产有多项的,其中价值最大的那项遗产所在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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