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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总公司继受分公司转让后的债权债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转让后,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债权债务应当由总公司享有...
分公司转让后的债务应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债务以及其他一切民事责任都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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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根据民法的规定,企业的转让,如果该企业拥有债务的,应该先通知债权人,征求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应当由债务人提供担保后方可转让,否则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 如果企业转让时,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由受让方全部买断,且出让方与受让方在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债权人应以受让方为被告,要求其对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转让后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后存续的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布。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继承。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分公司转让后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债务和其他一切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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