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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生活所需的义务家庭用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开发明或著作不能查封,以及医疗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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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包括:被强制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家庭生活物品、完成义务教育必需的物品、因身体缺陷必需的辅助用品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以下房产不能强制执行: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拍卖未经共有人、抵押权人同意的;已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法律限制交易的。
对于生活所需的义务家庭用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开发明或著作不能查封,以及医疗辅助工具用品,还有被执行人的勋章和荣誉作品不得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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