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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关于涉外离婚判决的执行有哪些

2021-10-29
一、我国法院在国外承认和执行判决。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效力判决和裁定,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享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我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1、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原件和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注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地址;(二)判决由哪个国家的法院作出,判决结果和时间;(三)传唤和应诉;(四)申请理由和请求;(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被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4)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的判决已经被我国法院承认;(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以裁定的形式作出。裁定不得上诉。4、人民法院受理后,原告一方变更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其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由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6、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二条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四)申请理由及请求;(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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