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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转包、借用、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流转是土地承包制的一种衍生制度,它是指在不改变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转移交易。互换、转让、委托、租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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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程序:承包商和受让方应自愿平等协商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达成流转意向;报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审查受让方情况;经审查,在乡镇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的监督下,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的一项权能,就是承包农户将其承包土地流转出去,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经营,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取得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有以下规定: 1、国有化方案,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而言,集体土地国有化能够得到中国政治体制的支持,有利于国土综合整治,有利于土地管理和国家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节,且符合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的要求。 2、私有化方案,这种方案首先不为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所接受。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坚持土地公有制(土地是集体财产的主要部分)。因此,实行土地私有化的改革必然遭到基础政治制度的强烈反对。 3、多种所有权并存的方案,这种方案是部分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混合所有的方式,即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并存的局面它在于调和前两种方案。 4、回避集体土地所有权,强调以利用为中心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这种观点主张以物的“利用”为中心代替物的“所有”为中心,通过改革用益物权制度解决农村土地制度问题。
一、农村土地产权虚位是限制土地流转的根本原因 产权清晰是市场机制正常动作的基本保证。然而,当前农村土地产权关系的权能较混乱,主要表现在:一是承包地的产权主体不明确,虽然《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但集体所有的范围又包括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集体,产权主体不明确,土地所有权实际上归行政负责人掌管,农民处于无权状态;二是土地的各种权益模糊,没有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及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债权属性,如承包权、使用权、出租与买卖权、继承权、抵押权、收益权和转作他用权等权益,以及如何在集体和农户之间具体划分等;三是土地承包权的性质界定是以政策为主,土地权利的规定还没有被完全上升到法律高度。因此,承包土地的各项权能还不能完全受法律保护,权利边界模糊,弹性较大。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滞后 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土地在为农民提供就业岗位和收入的同时,还承担着重要的社会保障职能。农村社会保障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流转,阻碍了农业、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导致农民收入增长乏力,农业现代化进程也相对缓慢。 三、农村土地市场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 一是土地流转缺乏中介服务组织,信息服务滞后。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没有专门的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使得土地供求双方的信息流动受阻,信息辐射面狭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流转的速度、规模和效益。二是管理监督薄弱。农户间的土地流转多为口头协议,根本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户与业主间的土地租赁合同多数是双方自行草拟,合同具体条款不具体,权利义务等事项设定不规范。部分草签了书面合同没有报告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更没有到主管部门备案,合同监督执行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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