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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开始执行时间:2010年4月1日)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980元、900元、8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9.0元、8.0元、7.3元、6.5元四档。 请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分别为每亩1800元、1600元、1400元、1200元。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分别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首先,对于拥有稳定收入的当事人而言,抚养费用通常按照该当事人每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若面临抚养两名以上子女的情况,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度提高,但一般不应超过当事人每月总收入的50%;其次,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来说,抚养费用的金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考上述比例进行确定;最后,在存在特殊情况时,上述比例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倘若一方当事人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那么其财产便可用于抵扣子女的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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