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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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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另根据三包政策,包换范围:1:在购买后七天内,吊卡未剪、未穿过、未洗涤过的服装尺码不合的可包换;2:开包装时发现服装严重开线、变形、色染不均匀、有明显破损和油渍的可包换;3:在购买后七天内,第一次正常洗涤时发现服装严重脱色、变形,经检测确认后可包换。不包换范围:1:在消费者穿过、洗涤过,产品无明显质量问题的不包换;2:由消费者自己造成污垢的不包换;3:有消费者洗涤不当造成染色、脱色、变形的不包换;4:在规定日期外的产品不包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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