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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会见律师的权利,因此,律师会见被监...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的离开住所,无固定居所的人未经批准不的离开指定的住所。对于会客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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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嫌疑犯被监视居住的话,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话也会被法院判决。监视居住只是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之一。《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符合逮捕条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犯,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立的情况下(2)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3)是生活不能自立的人唯一的抚养者(4)由于事件的特殊情况和事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比较合适的情况(5)拘留期满,事件尚未结束,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符合等待审查的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交保证人、不支付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看守所条例》第三十四条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与其居住在、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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