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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条例》第三十四条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看守所条例》第三十四条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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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侦查阶段一般办案机关为公安机关,有些类型案件如贪污受贿案件等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为检察机关。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公安局的做法严重侵犯了A律师的会见权。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第三十九条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二、根据办案实践,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审判前,家属不可以会见。通常只能办案律师会见。
一般情况下,辩护律师持有律师执行证明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书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信要求会见被拘留的嫌疑犯、被告人的,拘留所必须立即安排会见,不得超过48小时。但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种事件,在调查期间辩护律师想见到被拘留的嫌疑犯的,调查机关必须特别允许。请注意,这种限制只限于调查阶段,到了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的会见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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