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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产核资中,有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给国家财产造成各种损失的,必须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者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
清产核资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国有资产状况不清、管理混乱、资产闲置浪费和被侵占流失等问题,确立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关系,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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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价值重估是指企业、单位对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新估价。通过资产价值重估,促使企业、单位正确反映国有资产的价值量,正确核算生产成本,逐步实现资产的足额补偿,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并为建立以资本金效益考核和评价企业经营成果的国有资产管理方法奠定基础。
清产核资中企业、单位的资产价值重估范围:1990年以前(含1990)购建形成的主要固定资产要进行价值重估。下列资产除另有规定外不进行价值重估:(一)1991年以后(含1991年)购建或形成的固定资产;(二)土地;(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限制使用、淘汰和待处理、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四)租入的固定资产(含融资租赁);(五)已提足折旧逾龄的固定资产;(六)引进设备(含购进的二手进口设备)形成的固定资产;(七)由于产权变动按国家规定已进行过评估的资产;(八)在建工程和已完工未交付使用(包括试车)的固定资产;(九)无形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和其它资产。
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地方实施办法和部门实施细则。地方实施办法和部门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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