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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地方实施办法和部门实施细则。地方实施办法和部门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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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中企业、单位的资产价值重估范围:1990年以前(含1990)购建形成的主要固定资产要进行价值重估。下列资产除另有规定外不进行价值重估:(一)1991年以后(含1991年)购建或形成的固定资产;(二)土地;(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限制使用、淘汰和待处理、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四)租入的固定资产(含融资租赁);(五)已提足折旧逾龄的固定资产;(六)引进设备(含购进的二手进口设备)形成的固定资产;(七)由于产权变动按国家规定已进行过评估的资产;(八)在建工程和已完工未交付使用(包括试车)的固定资产;(九)无形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和其它资产。
清产核资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国有资产状况不清、管理混乱、资产闲置浪费和被侵占流失等问题,确立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关系,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建立与有计划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奠立基础。
在清产核资中,有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给国家财产造成各种损失的,必须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者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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