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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的主要义务有:支付租金的义务;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的义务;瑕疵通知义务;返还租...
1、承租方支付租金的义务。租金是租房最重要的事情。 2、承租方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方应按照租房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房屋和房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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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适航、适拖的拖轮。《海商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妥善配备船员,配置拖航索具和配备供应品以及该航次必备的其他装置、设备。承拖方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既是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拖轮的适航、适拖具体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拖轮本身必须处于适航状态,包括对船体结构强度和船舶附属设备两方面的要求。此外,若合同中未就替代拖轮作出约定,则承拖方只能向被拖方提供合同中所约定的拖轮,未经被拖方同意的,不得以其他拖轮替代。 (2)拖轮船员的配备必须足额且持有与其任职相符的有效的资格证书。 (3)拖轮的拖曳设备必须适航。拖轮必须根据被拖物的特征和作业要求,装备能安全拖带被拖物的拖曳设备。 2、负责指挥拖航作业。在海上拖航作业中,通常由承拖方进行指挥。承拖方负责拖轮与被拖物之间的接拖与解拖,以及拖带航行的安全。在拖航过程中,如果被拖物和拖船松脱,拖船对被拖物应负守护和救助之责,并且不得请求救助报酬,但该守护和救助超出了合同规定范围的除外。 3、尽速遣拖承拖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航线或习惯上的航线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被拖物尽快地、安全地从起拖地拖至目的地,在此期间,不应产生不合理的延误或不合理绕航。 4、交付被拖物。承拖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港口将被拖物交付被拖方。承拖方或拖轮船长或承拖方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应将被拖物预计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提前通知被拖方或其目的港的代理人。
1.被拖方的主要权利 (1)预付拖航费的返还请求权。在起拖前,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归责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解除,除合同另有规定,被拖方有权要求承拖方返还预付的拖航费。 (2)被拖航权。被拖方有权要求承拖方按合同约定拖航条件提供拖航服务,完成拖航作业,在目的地交付被拖物。 2.被拖方的主要义务 (1)提交被拖物并保证其处于适拖状态。被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使被拖物做好拖航准备。 (2)配合拖轮作业,服从拖轮船长的指挥。在拖航作业过程中,被拖物上的人员应接受拖轮船长的指挥,并给予拖船必要的配合,随时将被拖物的情况告知拖轮船长。 (3)保证港口的安全。被拖方应当保证起拖港、合同约定的中途港和目的港的安全,包括在地理条件上的安全和政治条件上的安全两方面。 (4)接受被拖物。合同中通常规定,被拖方或其代表应在被拖物到达目的港被拖方指定的地方一定时间内接受被拖物,如果被拖方或其代表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受被拖物,被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费率向承拖方支付滞期费直至拖轮解拖为止。 (5)支付拖航费及其他费用。被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费率或金额,以及支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支付拖航费。如果由于被拖方的原因,造成起拖地起拖延误、目的地解拖延误和航行中的时间延误,被拖方应按约定支付滞期费或其他额外赔偿费用。被拖物的一切港口费用、引航费、代理费、税款、运河通行费、保险费以及与被拖物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必要的辅助拖轮服务费等,均应由被拖方支付。
一、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发包人应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应按时支付的工程款包括承发包合同有约定的预付款(备料款)、进度款和结算款以及已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应当返还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保修金等款项。发包人应履行下列主要责任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2)按照约定的分工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各种材料和设备; (3)解决施工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4)接受竣工工程并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承包人应履行下列主要义务:(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按期开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2)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3)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建设;(4)对建设的工程负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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