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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司法解释全名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内容:第一条:夫妻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
新的司法解释全名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内容:第一条:夫妻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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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司法解释全名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内容:第一条:夫妻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认可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除外。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新情况,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双方合意表示或者一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法院将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新规定如下: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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