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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刑期,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但是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监外执行时间是可以抵刑期的,但是出现以下...
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执行的期间即在刑期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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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所在分监区队务会讨论通过,监区队务会审核,报狱政部门审查后填写《罪犯疾病伤残鉴定申请表》,经分管监管改造的监所领导同意后,送省局指定的疾病伤残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2、监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核小组根据疾病伤残鉴定小组的鉴定结论,以及罪犯改造表现等综合因素,进行研究,并邀请驻监人民检察院(室)人员列席。对同意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分管监管改造的监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3、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小组对监所呈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或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材料,经审核决定后,如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或批准延长暂予监外执行,应制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或《罪犯延长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次批准半年或一年。同时将决定书抄送省人民检察院和驻监检察院(室)。我擅长办理此类案件,可电话联系或者面谈。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暂予监外执行有两种,一种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另一种是由罪犯服刑地的监狱局决定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有三种情形:一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公安机关证明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即可暂予监外执行。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下列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未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 (2)暂予监外执行可能社会危险性的罪犯; (3)自伤自残的罪犯; (4)罪犯严重,民愤很大的罪犯。
暂予监外执行属于刑罚的执行方式之一。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监外执行的期间应当计入已服刑期。数罪并罚时,已服刑期应当计算到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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