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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参照以下规定确定法院的管辖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是不同审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立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等级,而《行政诉讼法》分别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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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案件移送是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条件: (1)移送的案件必须是某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2)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须对所移送的案件有管辖权。行政案件的移送是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受理了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纠正措施,而非管辖权的转移,它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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