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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注册资本(金)不是交给国家的,这种资金是由企业汇入工商局指定的入资银行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然后将企业(公司)登记注册...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当时和公司有确权款的约定,可以向公司拿回这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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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有个要好的朋友正在办理离婚,但是在财产分割的时候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他与妻子现在居住的房屋不知该如何分配。他们的房子是十几年前单位福利分配的,现在离婚时对这样的房子是否按照一般商品房的办法进行分割专家答疑: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这里也就谈不上是财产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已经做了相关规定。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能否要求分割使用权的问题,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有以下几种处理办法: (1)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承租的公房,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如果是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一定年限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这个年限一般为5年。 (2)不受婚姻持续年限的限制,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5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如果是以双方名义承租的,那么显然双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3)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离婚时应该分割其使用权。 (4)其它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个弹性条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当法院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您朋友的情况属于哪一种,您可以让解释其中的情况,由于离婚时的权益分割情况种类较多,他也可继续给我们来信将其具体情况说明。我们再做更有针对性的解释。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找当地社保局就可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扣车,在接受完以后,可以将车提回来。当事人也可以与交通部门协商。扣车是用来检定车辆性能的,检定完毕就得放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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