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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前一人数罪的,除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数罪并罚是指对犯有两个以...
数罪并罚是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的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的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期间内。只有在刑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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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一)并科原则并科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并科原则在某种程度上是报应论刑罚思想的产物,该原则实际弊端很多。因此,世界上单纯采纳并科原则的国家并不多见。(二)吸收原则吸收原则,是指在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吸收原则虽然对于、等刑种的并罚较为适宜,且适用颇为便利,但若普遍采用,即适用于其他刑种(如有期徒刑、财产刑等),则弊端较为明显。(三)限制加重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被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并罚的合并处罚原则。限制加重原则的特点是:克服了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或失之过于严酷且不便于具体适用,或失之过于宽泛而不足以惩罚犯罪的弊端;既使得数罪并罚制度贯彻了有罪必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又采取了较为灵活、合乎情理的合并处理方式。
数罪并罚的原则如下: 1、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应当采取加重限制的原则; 2、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三、数罪中有附加刑判处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即对附加刑判处的,应当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
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 1、吸收原则,即重罪吸收轻罪,重刑吸收轻刑; 2、合并原则,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附加刑与独立刑都应执行; 3、限制加重原则,如上诉不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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