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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人数的上限与下限 在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之后,公司的股东数额仍应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五十个以...
一、主体资格风险。作为主体资格的尽职调查,主要通过考察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注册文件来了解;同时还要查证是否有批准文件,批准和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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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的风险主要体现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首先要注意股东人数的限制,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后,公司的股东数额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规定。例如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为五人以上;这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也应为公司存续的条件,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导致股东人数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结果,否则合同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其次,股权转让需其他股东同意,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如果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 第三,股权转让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无法履行。 第四,由于股权转让中转让方和受让方信息不对等,为了避免因转让方隐瞒有关重大信息给受让方造成损失,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提供一定的担保。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可能依约履行,顺利完成股权的变更,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约定,拒不交付股权、拒绝支付转让款而引起一定的纠纷。
股权转让的本意,是指甲方向乙方出售部分或全部的标的公司(丙方)的股份的行为。丙方在股权转让前就是一个法人,股权转让后仍旧是一个法人,股权转让前后不同的只是换了老板罢了。 所以,在完成全部的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不承担以前发生的债务,在法律上是合理的。股权转让合同上若没有对转让前债务承担的特别说明,那么债务是由标的公司(丙方)承担。 相反,受让方若要规避股权转让前的债务风险,那么就要在转让前尽可能详细地了解标的公司的债务情况,并且跟出让方洽谈股权转让后原债务的承担方法。如果甲乙双方未就债务情况达成协议,那么乙方可以选择降低报价、取消股权转让交易的办法来降低或规避风险。
一、主体资格风险。防范:作为主体资格的尽职调查,主要通过考察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注册文件来了解; 同时还要查证是否有批准文件,批准和授权的内容是否明确、肯定,内容对此次并购可能造成的影响。 二、财产和财产权利风险。防范:土地与房产的价值主要查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其权利状况决定了土地和房产的价值; 机器设备要查看其原始采购凭证,扣除适当折旧后,评估其净值,对于通过融资租赁形式获得的机械设备,在未付清全款之前,所有权都不归公司所有。 三、债权债务风险。防范:律师在做尽职调查时,应该要求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管理层对债权债务、特别是可能有的债权债务做出书面承诺; 同时要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划清双方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 四、行政司法风险。防范:司法行政风险主要从法院、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及律师事务所咨询。 五、转让的程序风险。防范:律师在做尽职调查时,可以要求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同意出让方股东出卖其股份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该面签。 六、其他风险。防范:律师在尽职调查中,补贴要看到原始的正式文件,环保问题要有相关的环评文件,质量和技术监督问题主要看企业的质检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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