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
航道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航道建设、养护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多种方式筹集,来源包括:(一)中央财政拨款;(二)省财政港航建设专项资金;(...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船舶流动源污染控制,推动船舶防污设备配置,建设船舶污染监视监测系统,建立水路运输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内河通航标准和航道技术规范,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影响航行安全和设施自身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助航设施和安全设施,并负责维护管理,也可委托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代为设置或者维护管理,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持有效证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二)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三)按期进行经营资质核查和船舶年度审验;(四)不得垄断经营、强行代办服务以及违规收取服务费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规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56人已浏览
2,195人已浏览
1,258人已浏览
79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