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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主要有四个构成要件: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 2、他方受有损...
不当得利需要的证据: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是有效证据才能够使用。不当得利,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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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之一。一方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产生一定的法律事实结果,使得当事人财产的增加或利益上的积累财产、权利都属于利益的范围,但除精神利益外。一方获得利益包括利益的积极增加和利益的消极增加。利益的积极增加:例如当事人财产,权利的增强,财产,权利的消灭等情形。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当事人的利益本应该减少而并没有减少所获得利益的情形,例如费用等。如果不具备获得不当利益的构成要件,如一方当事仅使他人的财产受到损害,但自已没有从中获得利益,则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 (二)他方利益受损 他方利益受到损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实而使得财产总额减少。如果仅仅一方获得利益,而未造成他人的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例如,拾得乙抛弃的沙发,所谓损失不只是减少他人既存之财产,他人可获得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例如:甲租房给乙,乙没有授权而转租给其他人,造成房东甲的损失。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是否为并存的要件,有不同的看法。史尚宽先生认为,虽然受有利益,而来致他人受到损害的,不构成不当得利。德国民法典第812条第一款规定:“无法律上的原因,因他人给付或以其他方式由他人负担费用而取得利益的人,对他人负有返还义务。”这条也说明了必须要有一方受到损失。我国民法则以“造成他人损失的”表达此意。 这里的损失有两种情形:第一是,现有利益的减少(直接或积极的损失)第二是:利益应当增加而未增加(间接或消极损失)。 (三)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受到损失是由获得利益的人造成的后果。受损失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它只影响义务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其形态不必相同。例如甲把乙的古董卖给丙,甲所得是古董的钱,而物的所有人乙丧失了对该物所有权,也不会影响不当得利成立。 (四)获得利益及利益受损均无法律根据 尽管各个国家对不当得利的实体法律规定有所不一样,但实质上都强调利益取得的不当性,取得利益“没有法律的原因”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各国表述不一,如罗马法称之为无原因,瑞士法称之为无适法原因等。在我国民法称为“没有合法根据”与无法律上的原因,在解释上意义相同,是不当得利构成的核心要件。无法律上的原因既可以是自始无原因,也可以是事后无原因。例如无权人有偿处分他人财物而受益的是自始无原因,合同履行了给付,该合同后被确认无效的是事后无原因。 阅读完上文后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商家已经退款,说明交易已经结束,如果买家不退还货物或者商品,是会构成不当得利的。
如果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力,那么当事人享有所有权中恢复原状的请求权,此请求权基础在于物权所有权,效力优先于普通债权,当出现受领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时,给付人最容易得到给付物的返还;如果合同不具有溯及力,那么一方当事人则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不当得利的返还,则是以受领人的现存利益为限,而且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只是普通债权,在违约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时,守约方可能实际上得不到给付的全部返还。同时,在双方当事人都有所给付时,只是两种给付的数量差额的返还,而不是两种给付各自全部的返还。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对合同解除后溯及力问题,区分了继续性合同与非继续性合同。合同解除不当得利是指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如买卖、赠与、承揽等合同。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如雇佣、租赁、借用等合同。此类合同在原则上无溯及力。
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的条件如下: 1、清偿并不存在的债务,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2、一方因清偿不存在的债务遭受损失; 3、损失与所得利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的一方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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