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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被逮捕应当是既遂。盗窃既有结果犯,也有行为犯,入室盗窃应当认定为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实施入室盗窃,无论是否取得财产,无论盗窃数额,都构成盗窃既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构成盗窃的规定,但并未否之前关于盗窃的规定,意思是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构成盗窃,不受盗窃金额、次数、是否取得财物的限制。只要实施相关行为,就构成犯罪,是行为犯。此外,盗窃必须受到盗窃金额、次数和是否取得财物的限制。这意味着盗窃既有结果犯,也有行为犯,应该区别对待。
多次盗窃,是指行为人,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1]
入户盗窃属于盗窃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入户盗窃型盗窃罪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应当与普通型盗窃罪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一致,都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就入户盗窃来说,入户并不是盗窃罪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而是限制处罚范围的要素,入户的实现只能认定行为构成了犯罪,并不等于盗窃既遂,只有在行为人入户后实际取得财物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取得财物,则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2.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刑法规定,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是犯罪是否得逞。行为人犯罪未得逞,则成立犯罪未遂;行为人犯罪已得逞,则成立犯罪既遂。一般来说,犯罪未得逞是指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侵害结果。具体到入户盗窃来说,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取得他人的财物,犯罪是否得逞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他人财物为标准,仅仅入了户并不能意味着其犯罪得逞,如果此时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犯罪停止的,仍然属于犯罪未遂形态。 3.作为盗窃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并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应当予以严厉打击。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写入盗窃罪罪状的立法原意,也是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以行为人是否实际盗窃得到财物为犯罪既遂标准符合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也不违背刑事立法的原意。从严的一方面来说,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进入户内,不论其犯罪是否得逞,都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宽的一方面来说,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进入户内,在未实际取得财物的情况下,则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从而限制了刑罚处罚范围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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