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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还有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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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作为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房屋租赁合同;②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③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④特殊情况所需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要真实、合法、有效,不能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根据《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1、出租房屋的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的凭证(原件、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三份; 3、初始、转租、承租人变更登记备案的需填写房屋租赁申请表一份; 4、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5、已完工交付使用,但还未销售的商品房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供土地使用证、主体竣工验收报告、开发商的书面保证(租赁期间如发生纠纷应负法律责任); 6、企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的,应提供单位法人(加盖公章)的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委托下属企业或他人代为出租管理的,应提供单位法人授权(加盖单位公章)出租管理的委托书,受托人方可以自己的名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7、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交委托书(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委托人应书面保证、在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纠纷,受托人愿意负法律责任); 8、共有房屋出租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没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时,来办理登记手续的共有当事人应书面保证,在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纠纷时,愿负法律责任); 9、已抵押的房屋出租,应提交书面通知承租人复印件或出租人的书面保证; 10、转租的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1、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合法权属证明。2、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证书或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证明。4、转租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5、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提交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证明。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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