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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甲类传染病的疫区可以封锁。《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
发生甲类传染病的疫区可以封锁。《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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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甲类传染病的疫区可以封锁。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甲类传染病的疫区可以封锁。《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行政区域的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和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急措施,对进出疫区的人员、物资、交通工具进行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封锁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但是,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导致干线交通中断或者国境中断的,由国务院决定。解除疫区封锁,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某小区存在较多感染患者,如不封锁管理则可能造成传染病的扩散,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有权作出该小区封闭管理的决定。此时行政机关做出小区封闭管理决定并不构成对公民行动自由权的侵害,是合法的。 相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某小区存在病毒感染患者,那么此时行政机关无权决定该小区进行封闭管理。此时行政机关做出小区封闭管理的决定,是对公民行动自由的侵犯,因为其决定并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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