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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2、第一个孩子经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一般情况下,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两孩,与未婚未育的一方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允许再生育。对再婚夫妻再生育政策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于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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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提问中涉及到“后妈”,那么,你们的生育行为有可能涉及再婚再生育政策。“一个家里两个儿子”,这只仅仅是现存再婚家庭中的一个表象。由于再婚夫妻在再婚前的生育状况各有不同,因此,对再婚夫妻再生育政策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于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及党委会制订。你可查阅你省经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那上面能明确再生育政策。如果符合政策的生育行为是合法的生育行为,否则,只能作为违法生育子女的行为接受计生部门的处理。
草案中明确新增一条: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卫计委系统专家对此表示,此前对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上,夫妻双方户籍地差异在实际操作中会采取倾向于严格的做法,而现在采取倾向于宽松的原则。事实上,再婚家庭再生育子女的问题曾引起不少关注,一些再婚家庭认为由于没有属于彼此共同的孩子,造成家庭关系的不稳定。 打个比方,按照各地现行计生条例,北京在关于再婚家庭生育子女的问题上规定较严格,只有当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时候,才能获准再生育一个孩子;而广东规定较为宽松,包括一方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双方各有一个子女,但都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或者是双方各有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子女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这三种情况都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因此,若按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一个北京人和一个广东人再婚组合家庭后,就应该可以按照更宽松、更有利于这对夫妻的政策来选择是否再生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1.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恐怕网友所述情形很难对号入座---是不能申请再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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