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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出资缺陷股东出资缺陷表现为出资不足、虚假出资和逃避出资等。裁定的条件是①公司无财产履行债务或财产不足以履行债务②有证据证明股东出资缺...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公司股东如符合必要共同诉讼被告条件,人民法院应追加公司股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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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高法适用民诉法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从上述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我国把是否必要共同诉讼作为追加当事人的标准。 根据诉讼标的是否共同和是否同一种类,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与普通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在共同诉讼中,共同起诉讼或共同应诉的人,叫做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第73条规定,如果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不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通知参加的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法院做法是有道理的。因为合作社是法人单位,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合作社的出资人(即你讲的合伙人)是合作社(法人)的股东,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单位)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股东不按章程出资,或对公司有侵害等违法行为,是不能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所以,在现阶段的诉讼中,追加股东作为被告是没有道理的。只有在进一步审理中发现了或取得了股东违法行为的证据后,才能将其追加为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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