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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经济适用房怎么分割

2021-10-22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经济适用室还没有办理生育票,如果夫妇支付所有购买费用,购买的经济适用室是夫妇的共同财产2、一方在结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室,结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买费用,为夫妇共享财产3、一方在结婚前申请购买,支付部分购买费用,结婚后夫妇支付购买费用,结婚前支付的购买费用相应的住宅价值必须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补充住宅费用相应的住宅价值必须认定为夫妇共享财产4、一方在结婚前购买并支付所有购买住宅费用的个人财产,也就是个人财产。确定法定情况下经济适用室的归属后,经济适用室离婚如何分配的问题解决了一半。也就是说,经济适用室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离婚房地产分割的原则,照顾女性,照顾养育孩子的一方,照顾没有错误的一方,决定经济适用室归谁。如果是夫妻的个人财产,离婚经济适用室是个人所有。当然,夫妻协议经济适用房归谁的,按照协议的约定。

相关法规

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第十六条规定:“购房人和政府的产权份额应当在购房合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中明确”。经济适用房区别于商品房最大的特点就是会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回购和转让的限制。一般而言在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购房人又购买其他住房或出现离婚析产等特殊情形,需退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必须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总房价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需要转让该房屋的,政府有优先回购权,回购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的原则确定;政府决定不回购的,购房人方可向他人转让该房屋,当然转让款按照其产权份额获得。离婚时对经济适用房的分割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人除了离婚当事人外,还有除政府以外的其他人的(比如将孩子或父母的名字也加在房产证上),法院在离婚诉讼中是不会处理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就房产分割问题另行起诉。 第二、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因离婚析产等原因确需退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必须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总房价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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