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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有两种救济途径,一种是获得不立案的书面通知后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另一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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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公安局不立案的处理:1。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满意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2。向检察院调查监督部门申请备案监督。不立案是指司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公安局不立案的,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向检察院调查监督部门申请备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解释不立案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解释不立案的原因。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立案。
犯罪案件公安局不立案时,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或者对有证据能证明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另据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院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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