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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的概念与相关的概念存在一定的差别,笔者试作如下的分析: 1、与股东虚假出资的区别。虚假出资是指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的行为,其发生在公司注册成立之前,一般表现为虚假验资。而抽逃出资则发生在公司注册成立之后,股东把实际注册的出资又抽回的行为。
普通股股东享有的权利如下。 (1)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股东可亲自参加,也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委托代理人参加时须有持有股东书面委托授权。 (2)参加表决的权利。根据平等原则,一般情况下的表决权为一股一票制,这也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重要内容。 (3)股票转让权。股票市场上大量股票自由转让流通,体现了股东对其持有的股票具有自由转让的权利。 (4)股息红利分配的要求权。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股东有权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取得公司的分红。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先应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后可不再提取);另提取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也可按股东会议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在公司弥补亏损并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可按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5)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当公司解散清算后若有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普通股股东在公司清算分配的程序中列在最后。 (6)对公司事务的质询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对公司的账务、经营状况等进行质词并提出建议。 普通股持有者在享有各种法定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普通股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2)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它以股东持股数量的比例作为其承担责任的界限。这种责任又是间接的,它是以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间接表现出来。 (3)承受股本的非返还性义务。股本作为公司经营的资本金需要长期使用下去,只要公司不解散不倒闭,股本永远存在于公司中,不能退还给股东。股东想把所持有的股票兑现,只能将股票在流通市场上转手交易,不能从公司抽回资金而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普通股股东享有的权利如下。 (1)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股东可亲自参加,也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委托代理人参加时须有持有股东书面委托授权。 (2)参加表决的权利。根据平等原则,一般情况下的表决权为一股一票制,这也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重要内容。 (3)股票转让权。股票市场上大量股票自由转让流通,体现了股东对其持有的股票具有自由转让的权利。 (4)股息红利分配的要求权。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股东有权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取得公司的分红。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先应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后可不再提取);另提取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也可按股东会议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在公司弥补亏损并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可按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5)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当公司解散清算后若有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普通股股东在公司清算分配的程序中列在最后。 (6)对公司事务的质询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对公司的账务、经营状况等进行质词并提出建议。 普通股持有者在享有各种法定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普通股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2)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它以股东持股数量的比例作为其承担责任的界限。这种责任又是间接的,它是以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间接表现出来。 (3)承受股本的非返还性义务。股本作为公司经营的资本金需要长期使用下去,只要公司不解散不倒闭,股本永远存在于公司中,不能退还给股东。股东想把所持有的股票兑现,只能将股票在流通市场上转手交易,不能从公司抽回资金而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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