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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存款、贷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
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除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二)资本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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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设立的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工商登记证。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清算终结,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撤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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