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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征地行为后,没有进行公告,或者公告时没有告知复议权、复议期限,但事后补充告知的,行政复议期限自权利人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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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是哪一个部门作出的拆迁行为,复议单位一般是该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单位上一级部门。
可以根据征收土地行政复议部门的内容解答如下:近年来,一些地方因不服市、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引发的行政争议有所增多,部分争议未能得到依法及时处理,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为了进一步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行政复议工作,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依照上述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征收土地行政复议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1.对国有土地征收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是诉讼的前提) 2.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上述两点是国有土地征收行政复议与普通行政复议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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