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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管辖权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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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的啊,有的行政区域有两个中院。哪怕只有一个中院也可以根结具体案情提出管辖异议的吧。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后十五日内进行书面答辩,也可以在法庭上进行口头答辩。书面答辩的,除提供一份正本外,同时还应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答辩状副本。答辩的内容,可以是案件程序方面的,如起诉不符合条件等;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如不同意原告的起诉要求等;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答辩状的五日内将副本发送给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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