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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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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思是这个股东借的钱正好是它投资的钱?如果公司刚刚成立尚未开展经营,或公司流动资金不足时,股东即将相当于出资的款项借回,虽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率,则应视为抽逃出资。这种情况下,你觉得应该把钱借给他吗? 只有在公司自有流动资金充分、有对外清偿债务的能力并且股东借款并非利用控制地位而实施的情况下,才不作为抽逃出资对待。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是否属于抽逃关键在于公司成立时,将出资的货币以个人名义借出的行为性质的认定。 首先,从“借款”程序看,借款人作为股东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款,有没有经过全体股东同意,有没有相关的财务审批手续,有没有借款用途的说明,即借款没有正当理由。其次,从“借、还款”时间看。借款时间和出资时间是否接近,还款时间是否确定,第三、从“借款”双方的权利义务看。借款人向公司借款有没有利息的约定和其他约定义务,即借款是不是不需支付任何代价。如果上述行为存在那么向公司的借款是一种以借款为名的变相抽逃出资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
隐名股东会构成抽逃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隐民股东虽然没有在公司登记股东,但这并不影响其是公司股东的事实。既然是公司股东,就符合抽逃出资罪的主体。因此,只要隐名股东抽逃出资,抽逃出资金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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