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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原文内容

2022-09-12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之日起十日内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管理所需相关资料、物业管理用房、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及其收支账目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须移交的资料。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委员会与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成立移交小组,负责处理相关债权债务和物业管理资料移交等事务。原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未结清债权债务为由拒绝移交或者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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