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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积分入户: 1、当事人在当地实现稳定就业,并有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以在居住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积分入户; 2、办理该项的条件、资料及手续,可以参照《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办理。 《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发改人口〔2014〕16号): 第十八条人才引进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及积分制入户类人员的入户复核和落户手续 凡经省、市各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入户的人才引进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及积分制入户等人员,必须持审核部门签发的批复及入户卡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复核。复核有疑义、不予通过的,出具复核意见反馈审核部门;复核通过的,凭公安机关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再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一)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婚人员;(三)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四)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0周岁,其子女为五年以上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的人员;(五)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六)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七)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八)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婚子女;(九)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配偶或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10)本人或市区家庭户籍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分支、分支内、下放、插队(场)、参军退休的原市区户籍人员(11)本人或市区家庭户籍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被外国大中专学录取,现在毕业2年以上,户籍地未婚无业的原市区户籍人员(12)原籍为市区注销户籍的刑事解释教师(13)在我市大中专科学校录取的外务省全日制学生(14人员)在国公共机关注册了10个居民地区的居民居民地区的居民居住地区(10个居民居住地区的居住地区的刑事解释教师(133)。(13)在中国留地区注册居民居住地区注册的外国籍地区的外国籍地区的外国籍地区注册的外国居民居住地区的外国居民居住地区的外国居住地区的外国留学生活管理部门市的外国居住地区(10人员(10人员)
1、该项应根据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户口迁入政策而定,有些地区(如:苏州等)在该前提下,是不允许迁入户口的; 2、未成年子女迁入苏州户口的,需要交验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具体参看:《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2015年12月11日):第十八条已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的申请人,户口需迁入本市的,应于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向其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第二十一条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于60日内携带积分户籍准入卡、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准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人迁入本市户籍后,其积分管理自动终止。第二十二条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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