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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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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竣工验收的依据可概括以下九点: (1)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各种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4)国家颁布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工程承包合同文件; (6)技术设备说明书; (7)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其他规定; (8)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和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要按照签订的合同和进口国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进行验收; (9)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建设项目,应按世界银行规定,按时编制《项目完成报告》。
不能以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拒付工程款。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如果是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就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风险提示: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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