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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则上,户口被注销了,身份证也就丧失了法律效力。也就是不能用了。 2,我国户口注销有以下几种类型:死亡注销、出国定居注销、入伍注销、错误...
户口被注销身份证是否还能用,需要区别对待。如果在有效期,就能用;否则,不能用。但是原则上,户口被注销了,身份证也就丧失了法律效力。也就是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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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遗产,去世前把房子交给别人,房子的产权变了,不属于遗产的范围。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你妈妈承租的应当属于早以前所说的公租房,对于公租房的概念已经渐渐的远去,但是现实生活当中还存在极少的此类情况,不久的将来该类公租房将被房改或者拆迁另建; 2、你所说的该房屋的承租权现在是你妈妈,而该类租赁合同中一般有这样的规定:同户籍下并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成年家属可以在原承租人去世后继续承租该房屋,这也是正常的,因为这房属于公家不属于个人,所以并没有继承权,而只是享有继续居住和租赁权; 3、从你的描述来分析,你母亲将来百年之后,你与你妹妹都有继续承租,但是只要你在该房屋内居住满两年的期限才能拥有继续租赁该房的权力; 4、而从你的描述来看,你与你妹妹协商让你现居住在自建的小房屋内,妹妹住进里屋,这样的协议只要你们协商一致就可以的,但是涉及到将来老人百年之后该房屋的继续租赁的问题,如果妹妹在当地有自己的房屋,那么将来应当就没有继续租赁该房的权力,那么你们同事约定好由谁继续租赁该房屋,以及都可以居住等等都约定清楚最好; 另外,还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说你的户口是否在该房屋内,如果不在,将来或许在继续租赁该房时还比较麻烦。现在作为你母亲租赁该房,你们还没有权力约定谁居住哪里谁居住哪里,因为这是米母亲的权力分配问题,而你们只是能够约定将来的问题,现在的问题是能够约定暂居住,同时建议你多与母亲交流,改变其对你的看法,待老人家对你改观后亲口说你就继续居住该房更好,这样更加能够保障你的权益; 5、本律师曾经处理过类似的公租房案件,在原租赁户主死亡以后的继续承租的人相对较为严格,因为将来或许涉及拆迁安置、补偿以及回迁等相应的权力和义务,因此,建议你既然咨询了,那么尽量满足由你租赁相应的条件,以免将来闹出其他家庭纠纷; 如果对你有帮助,建议选择为最佳答案!
离婚后,原夫妻关系已经解除,在解除夫妻关系的同时,就已经完成了财产分割,该人财产的继承与原配偶没有任何关系,也不存在遗产继承问题。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死亡前离婚且生效的,原配偶与继承人因婚姻关系的解除不再作为转继承人,也就不存在享有转继承权,但由于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仍然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在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不因继承人是否死亡而影响原配偶分得财产的权利。原配偶因不在作为去世方的法定继承人,而无权主动要求对遗产进行分割,只能对遗产享有期待权,一旦继承人对遗产作出了分割,继承人的原配偶便可以要求分得属于自己的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第十五条对此也作出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该司法解释在转继承中同样适用,即原配偶虽无权主动要求分割遗产,但其他继承人或合法转继承人要求进行遗产分割时,便可以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实现期待权。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死亡前,婚姻关系有效存在的。继承人在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形下,其应当继承的份额应当为夫妻共同所有,对于该部分继承所得的遗产应当先进行夫妻财产分割,分割后属于继承人享有的部分为继承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此时,无论原配偶是否再婚均享有转继承权,为合法转继承人,可以主动要求对遗产进行分割。综上所述,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就没有关系了,所以对于一方的遗产,只要确定了离婚关系后的遗产对方都是不能分割的,毕竟在离婚的时候已经对财产完成了分割,离婚后的财产对方没有权利主张分割,所以就没有对方可以继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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