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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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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刑法中规定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金额巨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应急救援、防汛、特殊照顾、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予退还,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 (4)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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