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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审核通过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提高审核效率,增强审核透明度,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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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重组审核通过的程序: (1)收集信息制定并购计划。并购计划应包括:并购理由分析、并购区域选择、规模效益、时间安排、人员配套以及投入资金等。 (2)提出项目并购可行性分析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要包括并购双方的优势与不足、经济效益分析、政策法规方卖弄的分析、目标企业的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的态度分析等。 (3)对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评审与批准。需要从外部环境和内部能力等方面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评审。 (4)与并购企业签订合作意向书。由双方有关工作人员共同成立并购工作组,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人。 (5)对并购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并购工作组要重点参与资产评估,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性与存在性。 (6)制定并购方案。方案应包括选择有利于公司的并购方式,确定并购价格及支付方式,合适财务模拟及效益分析等。 (7)并购谈判及签约。公司与并购双方对主合同文本进行谈判、磋商,达成一致后按公司审批权限审批 (8)并购企业的资产交接。并购工作组制定各项资源的明细交接方案及交接人员。 (9)并购公司的接管与运营。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提高审核效率,增强审核透明度,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审核人员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条审核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证监会各项廉洁自律规定。不得与申请人、中介机构或请托人私下接触;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收受申请人、中介机构及请托人的财物,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第四条审核人员应当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核过程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探询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信息;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签批意见等信息。 第五条审核人员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对应回避事项施加影响。审核人员应当遵守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与监管职责有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六条反馈意见的发出、提请重组委会议应分别由反馈会、审核专题会集体决定。重组预案披露、受理、审核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应按程序提请法律、会计专业小组集体研究。涉及重大政策把握的,还应按程序提请部务会研究决策。审核流程各环节遇到的重大事项或突发情况,应当逐级报告。 第七条审核决策会议应当妥善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见沟通、约谈提醒均应在办公场所进行,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做好书面记录,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部门存档。那么这就是并购重组委审核流程了。
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全部取消审批 取消向非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门槛要求及盈利预测补偿强制性规定 增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机制弹性并设置调价机制 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为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债、定向权证等预留制度空间 完善借壳上市的界定,明确借壳上市标准等同于IPO,创业板不允许借壳上市 此次修订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及收购办法取消了除借壳上市以外的重大资产重组行政审批,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行为,全部取消审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用于并购重组的,因涉及发行股票行为,无论是否达到重大标准,仍需报经核准。同时取消了要约收购的行政许可,改为信息披露的事中监管机制,要约收购人按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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