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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司法解释

2021-12-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订后新增的罪名,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企事业单位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劳动法》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于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造成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发生重大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建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采取措施消除建筑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迫员工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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