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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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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由败诉方来承担。在对一个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证人的证词和出庭作证对于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政治促进作证的费用一般是由败诉方来承担的,或者是由起诉方先进行垫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正确理解和运用该条规定,以调动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负担: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向代表国家行使裁判权的法院履行的公法义务。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由法院代表国家向证人支付,最终由当事人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首次明确规定,证人履行作证义务所支出的交通、住宿、用餐等必要费用和误工损失,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当事人提前垫付;当事人未申请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提前垫付。不幸的是,由于没有同时明确支付费用的标准,在实践中很难真正执行。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用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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