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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制订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二)派驻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对被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证券公司风险时,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案;(二)派驻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对被处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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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国务院授权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国家机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证券监督管理职责的权威,必须得到尊重。因此,证券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证券法还规定,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外,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有维护市场秩序的重大职责,因此,法律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违法失职行为,同样要给予处罚。这里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对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准,才能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创造前提条件。而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给予核准,将会给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对不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设立申请予以批准,就违背了证券法严格把好证券市场准入关口,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立法本意,同样会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证券法规定对这两种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这里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几个方面考虑:一是违法核准、审批的动机是徇私枉法,还是经验不足,一时疏忽;二是偶一为之,还是多次发生;三是造成的损失、后果是否严重,确属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证券法同时还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市管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所谓欺诈客户是指证券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义务时实施的故意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行为。例如:证券公司挪用客户的保证金,或者证券公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这都属于欺诈客户。拥有客户,才可能欺诈客户。在证券市场中,承销商、经销商、兼营经纪和自营的证券商、投资咨询公司及其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证券发行、流通中充当着不同的角色,于是就形成了与投资者的不同利益关系:它们可以是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证券业务与潜在的投资者发生的买卖关系;也可以是证券经营机构作为经济人,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买卖证券时所发生的特殊代理关系等。而欺诈客户的动机恰恰暗含在这些利益关系中。与其它证券欺诈行为略有不同,欺诈客户多发生于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之间,因此多为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之竞合。我国目前立法对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之规定仍过于笼统,还有待于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细化之。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欺诈客户的行为包括:(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4)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名义买卖证券;(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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