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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针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代理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但没有被申请人可不可以委托代理人的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 第三人只有在参加行政复议的情况下才能提出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的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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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关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代理参加复议活动的人。行政复议法中的委托代理人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参加复议,因而其代理权限由被代理人决定,并且在复议过程中,被代理人还可以变更委托代理人的权限。一般来说,没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不得代理撤销复议申清、就赔偿问题进行和解等重大事项。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必须向复议机关递交被代理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经准许,方可参加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未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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