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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子卖了拆迁补偿款纠纷的处理是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政府、村委会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
1、如果是和征收方的外部纠纷,可以通过谈判、申请协调、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来解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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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房屋是不允许在市场上流通的 如果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话,拆迁补偿款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 出卖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起诉到法院,一般法院都是判决买卖合同无效,然后各自偿还原先所得,按照各自过错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拆迁首先要发布拆迁公告,然后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行谈判并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如果协商不成,不能强行拆迁,否则,被拆迁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一般来讲,房屋拆迁纠纷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有两种补偿办法,一是货币补偿,二是异地置换。货币补偿包括对拆迁公告确定的房屋现金价值补偿、搬迁补助费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提前搬迁奖励费等。对于补偿的标准,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低于周边房屋的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总之,不管是什么标准,其补偿价款均不得低于周边房屋现在的市场价格。房屋拆迁案件涉及的内容复杂,知识点多,涉及的被告也很多,因为拆迁过程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要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所以,如果经济条件允许的话建议你还是委托律师全权代理,所有工作由律师去做就可以了,那样会更好地维护你的利益。
农村拆迁补偿款纠纷怎么处理?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 1、农村拆迁补偿款纠纷怎么处理: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2、农村拆迁补偿款纠纷怎么处理: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3、农村拆迁补偿款纠纷怎么处理: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有:征地补偿协议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4、农村拆迁补偿款纠纷怎么处理: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 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如果在申请协调中遇到两级政府相互推诿的情况下,则应当在协调期满之日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若省内尚无协调裁决办法或协调裁决办法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协调的,建议在60日后申请裁决。 5、农村拆迁补偿款纠纷怎么处理: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 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有: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有: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听证是失地农民参与征地审查报批、发表自己意见、了解案情的重要途径,当事人应该重视这项权利,积极地参加,有些地方在征地时并没有告知失地农民申请听证的权利,还有一些地方将申请听证的权利告知了村委会,而村委会未告知村民径行做出了不申请听证的决定,这样做侵犯了失地农民申请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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