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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说明受遗赠人没有接受遗赠,是要法定继承人去举证,受遗赠人明确申明不接受遗赠的! 当然同时,受遗赠人必须提出遗赠人要把财产遗赠给他的证据!...
遗赠人通过遗嘱指定受遗赠人,受遗赠人可以接受遗赠,也可以放弃接受遗嘱的权利,法律是允许的。 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法律没有规定固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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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那么麻烦,只要法定继承人提不出证明受遗赠的人曾明确表示放弃遗赠的证据,都视为接受遗赠。没有必要要书面的文件送达法定继承人。 也就是说,想要说明受遗赠人没有接受遗赠,是要法定继承人去举证,受遗赠人明确申明不接受遗赠的! 当然同时,受遗赠人必须提出遗赠人要把财产遗赠给他的证据!也就是遗嘱,而且最好是公证过的。 如果你不放心的话,可以发送电子邮件的。但是法定继承人照样可以不承认,正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才不需要遗赠人举证自己接受了遗赠,而是要法定继承人举证遗赠人没有接受遗赠。
在遗嘱中签字(【2015】浙0103民初01443号)、向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发函(【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070号)、口头表示(【2015】杭西民初字第2428号)、担任被继承人遗嘱执行人(【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05号)等。 在有的存在复合情形的案件中,有的当事人通过口头、书信表示接受,并积极管理涉案房屋、办理手续(【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250号)被法院认可作出了有效意思表示;有的当事人通过陪同被继承人办理公证、接受被继承人交付的公证书、房产证并向继承人作出口头表示(【2015】东一法民一初字第170号)被法院认可其意思表示。 从既有判例来看,法院对于认定有效的接受遗赠意思表示的范围是较为宽泛的,受遗赠人可以通过口头表示、发函表示接受、实际占有遗产、办理公证、提起诉讼等方式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并且受遗赠人既不需要向全部继承人作出意思表示,也不需要证明继承人确已接收到其意思表示。 但仍然有判例认定受遗赠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有效的接受遗赠意思表示。
受遗赠人可以接受遗赠,也可以放弃受遗赠的权利。 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法律没有规定固定的方式和程序,只要受遗赠人向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明确表示即可。表达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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