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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不低于4.6元、每月不低于80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1.病假工资计算基数:1)其可以由劳动合同进行约定,但是不得低于相应的岗位工资;2)如果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商约定标准高的,取其高;3)双方无任何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来确定。2.病假工资的系数:1)病假工资的系数与职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龄的长短相对应,一般来讲,期限越长,工龄越短,系数越小;2)现行法律规定,职工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2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3)满2年不满4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70%;满4年不满6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80%;4)满6年不满8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90%;5)满8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100%;6)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40%,满2年不满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50%,大于等于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3.通过基数和系数相乘后得出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4.职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1、从2011年1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不低于6.7元、每月不低于116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2、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3、自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不低于5.5元、每月不低于960元。 4、自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不低于4.6元、每月不低于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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