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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不得无偿或以低于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成本价格报价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涉嫌无偿或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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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以上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招标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二)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三)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可能受到歧视待遇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风险提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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