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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后伤情加重的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
具体标准需要等待复查鉴定结果,按此标准要求赔偿金。职工认为病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最后以新鉴定的结果为标准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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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工伤鉴定后伤情加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下达之日起,一年以后双方认为病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最后以新鉴定的结果为标准支付赔偿金。 2、《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工伤鉴定费由劳动部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各地的收费标准不同,一般是200元-800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劳动者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所以本案中复查鉴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如果复查鉴定表明结果与职工的工伤具有关联性,用人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补足两次伤残等级的伤残赔付差额。至于是否可以“多次”鉴定并申请,只要是与工伤具有关联性的伤残等级的提升,是应该补偿的,而法律上并没有限制赔偿的次数,因此工伤获赔后鉴定加重重新申请赔偿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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