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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具体如何计算社会抚养费的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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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是哪省,哪市,那县的?是农村的,还是城镇户口?看看本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你说的缴纳社会抚养费属于那种情况?1、是非婚生子女呢?2、还是多生一个子女呢?还是有其它情况?【2】我说个例子:是山东省临沂市农村的居民超生一个子女,夫妻应该缴纳多少社会抚养费。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3】就是按照2012年临沂市农村人均纯收入的3倍到4倍,对夫妻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4】2012年临沂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149元根据是临沂市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5】2013年山东省临沂市农村居民夫妻超生一个子女,应该缴纳社会抚养费为:9149元x3倍x2人=54894元到9149元x4倍x2人=73192元
国家法律规定如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本县(市、区)没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的,可以本设区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1]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纯收入高于前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实际纯收入,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
(一)上海《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1、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2、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年纯收入的三倍征收。(二)广东省《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3条:不符合本条例生育的,应按以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1、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2、农村居民超出一个孩子的,夫妻双方以当地乡镇农民去年的人均纯收入额为基础,一次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去年的人均纯收入的,超出部分必须在1倍以上2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超出2个孩子的,以超出1个孩子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础,以超出1个孩子的数量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三)北京《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根据情节,社会抚养费按以下标准征收。1、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或非婚生子女的市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根据市统计部门发表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10倍征收。2、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孩子和三个以上孩子的当事人,按本条第一(一)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3、对于非婚生第一胎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均纯收入的一倍征收。4、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当事人,女性生育时未满28岁或生育第一个孩子的间隔不满4年的,根据市统计部门发表的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均纯收入的5分之1征收。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年度人均净收入或前三年实际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年度人均净收入平均值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度人均净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础,按本条前三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四)江苏省《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本条第一项规定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如下。1、如果不符合本条例,多生一个孩子,按基本标准的4倍缴纳社会抚养费。2、符合本条例规定超生二胎的,按基本标准的五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3、非婚生子女的,按基本标准的零点5倍到2倍支付社会抚养费。4、未婚生育两个以上的孩子,按基本标准的5倍到8倍支付社会抚养费。5、再婚生育的,按基本标准的6倍到9倍支付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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